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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公告

發布日期:
字型大小: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署
  • 更新日期:105/03/15
  • 點閱次數:826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經企字第10002602840號令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經企字第10104602370號令修正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營運困難之企業,紓解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壓力,防止因資金周轉不靈影響其持續經

  營,於兼顧企業發展及金融風險控管下,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有繼續經營意願且提出償債計畫,於金融機構之授信屆期,經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展延或分期

  攤還,而未達成合意之企業。


  企業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或其他法規,進行債務協商、更生、清算、和解、重整或破產程序者,不適用本要點。

 

三、企業原借款有申請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需要者,應先洽各金融機構依其內部所訂之協商規範,逕行協商處理。


  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
(詳見附件1)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申請之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企業規模超過前述認定標準之非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關為本部工業局。

 

四、本要點協商處理流程如下(詳見附件2)
  (一)資格審查:由受理申請機關檢核企業申請資格及所提文件,符合者即委請輔導單位進行評估診斷。
  (二)評估診斷:先由輔導單位瞭解企業與負責人授信、票信狀況及銀行往來情形,並現場診斷後,就企業是否具繼續

  經營可行性、償債可行性及往來銀行協商條件、支持態度等,出具評估診斷報告並函送本部。
  (三)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診斷報告評估可行者,由本部協助轉送申請企業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召開債權債

  務協商會議協商債權處理事宜。
  (四)協商會議決議:前述協商會議決議由各債權金融機構逕行核辦,並請最大債權銀行將該協商會議紀錄及結果函覆

  本部及該企業。

 

五、企業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協議合意者,由各債權金融機構與企業簽約;未合意者,由本部視個案提供相關輔導建

  議或後續關懷協處。

 

六、本要點所稱輔導單位係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之。

 

 

===聯絡資訊===

 

中、小企業》

.聯絡傳真:02-2325-3027

.寄送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1樓【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3516 陳小姐

 

《中、小企業》

.聯絡傳真:02-2367-1134

.聯絡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0800-056-476、02-2368-0816分機347或348

.服務中心網站:http://0800056476.sm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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