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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台灣製產品價值優化及推廣計畫」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申請開始受理至本(115)年09月30日止!

  • 更新日期:115/03/27
  • 點閱次數:162

壹、目的

為協助臺灣製產品拓展內外銷市場,以因應產業環境變化可能之衝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自99年起推動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以下簡稱MIT微笑標章),建置包含原產地認定、品質檢驗及工廠品質管理系統等完善的產品驗證制度,並打造共同品質標章,形塑臺灣製產品優質形象。同時,為了讓民眾到處買得到,爰於101年度起推動MIT微笑協力店,媒合全國各大連鎖通路之門市成為MIT微笑協力店,協助銷售推廣臺灣製產品。

為更進一步擴大MIT微笑產品國內外市場行銷拓展成效,自需求端拉動生產端成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藉由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及提供行銷推廣經費等,鼓勵MIT微笑協力店運用自有實體門市或虛擬電商通路加強行銷臺灣製產品與引導潛力廠商納入標章體系,同時訂定本申請須知,作為申請、審查及相關單位權利義務事項規範之依據。

 

貳、申請資格

一、輔導單位

(一)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設立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且營業登記項目包含批發、零售等相關業務。

(二)須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授權合作之MIT微笑協力店。

(三)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

(四)須上架銷售至少3家其他MIT微笑標章獲證廠商(不含輔導單位及其關係企業)所生產之MIT微笑產品。

(五)曾因執行本輔導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者,不得參與。

二、被輔導對象

(一)MIT獲證廠商:受輔導業者及其產品獲證效期,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有效。

(二)潛力MIT廠商:係指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業者,其自身或委託代工廠具備工廠登記,或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其產品曾獲國內外具公信力機構頒發之獎項(如金點設計獎、iF設計獎等)、驗證(如UL驗證、GRS全球回收標準認證等)或標章(如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等)。且該產品尚未取得MIT微笑標章,惟已具備申請該標章驗證之製造基礎及相關條件者。

 

參、輔導標的及權利義務事項

由主辦單位授權輔導單位使用MIT微笑標章及提供輔導單位行銷推廣經費等,協助行銷臺灣製產品。

一、輔導單位權利事項

(一)使用授權MIT微笑標章:由主辦單位授予MIT微笑標章、臺灣超寶商標之使用權。

(二)納入優先推廣宣導合作對象:臺灣製MIT微笑標章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團及廣宣或活動納為優先廣宣對象。

(三)提供MIT微笑標章廣宣品:MIT微笑協力店可向主辦單位申請MIT微笑標章廣宣品,審查通過得應用於年度行銷活動。

二、輔導單位義務事項

(一)遵守相關授權使用規範:使用授權標的時,應依循「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管理要點」、「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使用原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代言-台灣超寶平面商標授權使用規範」、識別圖示有關之規範,及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二)提出行銷輔導規劃:

1.提案主題:依推動規模與政策目的,區分為「海外市場行銷」及「在地市場拓銷」兩類主題辦理。輔導單位應擇一主題提案,不得同時申請。

(1)海外市場行銷:整合國際行銷資源,協助臺灣製產品拓展海外市場通路,透過電商與實體通路合作推廣,提升品牌國際能見度。

(2)在地市場拓銷:深化 MIT 微笑標章及臺灣製產品於國內虛實通路之推廣應用,強化消費者對臺灣製產品之認同與消費動能。

2.行銷輔導推動規劃:

(1)行銷面:

A.應說明上架銷售臺灣製產品之門市據點清單或電商平台,並說明貨架陳列手法及各重點推廣活動行銷臺灣製產品之特定作法,且應設置適當圖案、影片或互動裝置推廣MIT微笑標章之在地優質好產品及落實永續相關意涵。

B.如有鎖定特定族群(例如觀光、校園、親子、銀髮等族群),應列出行銷策略規劃及推動手法等,促進標章認同與消費轉化。

(2)輔導面:應依照通路屬性盡量涵蓋MIT微笑產品之產業數,並提供適當或優惠上架條件,讓更多業者得以上架銷售。

(3)效益面:預估臺灣製產品之銷售金額,並說明相關活動推廣效益。

3.應安排專屬空間設置常態性MIT微笑產品專區,倘空間或產品屬性不易設置常態性專區者,應於重要波段檔期期間設置臨時性專區(計畫書應明列販售MIT微笑產品總門市數及專區數),明顯標示足夠面積或比例之MIT微笑標章、超寶等特定圖像展示架、天吊地貼或其他推廣製作物,達到引導消費者購買之目的。

4.非陳列於常態性或臨時性專區之臺灣製產品,應於貨架上插卡或標籤,揭露其產品屬性資訊。上架商品外觀或包裝應有吊牌、貼紙、印刷輸出之MIT微笑標章圖示或足以辨識為臺灣製造之相關標示。

5.如有運用新興科技手法(如:AI行銷工具、會員行銷、LBS適地性行銷、AR/VR、Chatbot或其他新興科技等)進行臺灣製產品推廣銷售,應說明推動策略、手法及預期效益。

(三)商情資訊回饋:

1.行銷輔導成效:定期提供銷售據點數、各產業類別之銷售品項數、銷售金額與廠商家數等。

2.市場行銷資訊:

(1)定期提供同產業類別中懸掛MIT微笑標章及未懸掛MIT微笑標章之銷售品項數、售價差異及銷售量差異等資訊。

(2)定期提供賣場內銷售之臺灣製產品之季節熱銷商品 (每季各產業銷售最佳之前20款產品,不足20款全數提供)及季節熱銷商品之款式、材質、顏色與產品價格區間等資訊。

(3)輔導廠商滿意度調查。

 

肆、輔導經費

一、政府輔導經費以通過提案審查數為準,海外市場行銷每案政府輔導經費上限200萬元、在地市場拓銷每案政府輔導經費上限150萬元,且不得逾總個案計畫經費50%。

二、行銷輔導計畫內容需以協助臺灣製產品上架銷售與推廣MIT微笑標章為主,惟行銷輔導如有以下作法,得優先並給予較多輔導資源:

(一) 選用歷年臺灣金選產品進行創新行銷推廣。

(二) 媒合、轉介潛力優質業者申請 MIT 微笑標章。

(三) 針對企業、政府單位 含公立學校及醫院、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 或其員工福利委員會等,推廣鼓勵優先採購、團購臺灣製產品,並從營運所需用品、員工福利品、節慶禮品等常態性採購需求,研擬具體且能有效帶動其採購之優惠方案或活動。

三、政府輔導經費使用以行銷推廣所需之標章推廣費用為限(如MIT微笑協力店之標示及推廣製作物、專屬海報、專屬DM…等),不含人事、水電、差旅及資產購置等費用;政府輔導經費不得支用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等相關託播或廣告費用,否則不予核銷並追回相關款。

四、付款方式:

(一)計畫審查通過完成簽約後,執行單位依提案審查核定金額撥款50%。

(二)計畫執行完成,通過執行單位驗收會議驗收後,執行單位依驗收會議核可之計畫總經費,撥付剩餘尾款金額。

 

伍、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文件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隨時受理,批次審查。

二、申請方式:由輔導單位檢具應附文件,向台灣製產品價值優化及推廣計畫(10657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號3樓,聯絡人:盧小姐(02)6605-7565分機1443提出申請。

三、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計畫書

(三)營業登記資料(提案單位):請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列印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結果(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四)電子檔資料(內含上述文件電子檔)

 

陸、計畫審查

一、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流程說明
 

1.公開受理申請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提案。

2.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若應檢附文件不完整,則通知限期補件。

3.資格審查通過後由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1)不通過者逕行核駁。

(2)通過者雙方簽立合約。

4.依合約內容推動臺灣製產品上架及推廣。

5.定期或不定期追蹤查核行銷輔導之執行狀況。

6.應於計畫執行截止日前進行結案事項。

二、審查方式與項目:

(一)審查方式:公告後隨時受理輔導單位提案,批次審查。

(二)審查項目:(審查分數總分低於80分不予通過)

審查重點 評審項目 個別配分
行銷面 (50%) 銷售通路 實體通路:門市據點數
電商平台:平台市佔率、瀏覽人次及觸達人次等
5%
行銷手法 陳列手法 陳列形式:如屬常態臺灣製產品專區、波段MIT檔期專區、推廣專區等 15%
推廣製作物之製作與應用:如運用MIT微笑標章、超寶等特定圖像展示架、天吊地貼、貨架插卡、海報、Banner、EDM等製作物。 5%
推廣活動 臺灣製產品檔期推廣暨全年行銷檔期活動 10%
MIT微笑標章意涵推廣活動 15%
輔導面 (30%) 上架目標 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涵蓋產業數 10%
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涵蓋廠商數 【如於114年通過審查得執行MIT行銷輔導通過之品牌專賣型協力店業者,其115年MIT獲證業者供應名單應新增達1家以上】 10%
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新增銷售品項數 10%
效益面 (20%) 效益目標 預期銷售金額 10%
推廣效益:如推廣活動之次數、參與人數及媒體宣傳觸達人次數…等 10%
小計 100%
加分項目 (1)選用歷年臺灣金選產品進行創新行銷推廣 10%
(2)承諾媒合、轉介潛力優質業者申請 MIT微笑標章。
(3)針對政府相關單位或其員工規劃臺灣製產品拓銷活動
總計 110%

 

柒、追蹤查核與合約終止

一、追蹤查核:計畫執行期間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針對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成果(銷售據點數、銷售品項數及銷售成效及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標示應用、商情回饋等)及營運計畫所規劃事項進行查核;執行單位應於查核前一週提供至少20家門市(少於20家者則提供所有門市)供查核委員勾選後安排查核,輔導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限期改善: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事項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要求輔導單位限期改善。

三、合約終止:

(一)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逕行終止合約。

(二)輔導單位因故主動申請撤銷輔導,經執行單位審查核可得終止合約。

(三)本行銷輔導經費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經費時,得終止合約或經雙方協議變更計畫內容。

 

捌、其他事項

一、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行銷輔導經費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為準,用罄為止。

(二)輔導單位應無違約舊案,且無財務責任未清之情況。每個輔導單位每年限提案一次。

(三)相同或類似之個案已接受政府其他專案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四)輔導單位需定期提供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相關商情資訊(如臺灣製產品銷售據點數、銷售成效概況等)。

(五)輔導單位應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執行計畫,並於截止日前辦理結案事項。

(六)輔導單位對於本計畫執行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七)輔導單位對計畫相關帳冊及憑證應專案建檔,至少保留5年,並應接受執行單位之稽核。

二、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一)輔導單位應確實記載各項收支,各會計科目之支出,並應按計畫核定之費用與輔導單位自籌款比例核銷。

(二)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

(三)經費核銷之事宜應配合計畫執行期間,於115年11月底前辦理完畢。

(四)輔導單位應依規定按月填報工作進度及定期經費累計表回覆。

(五)其他費用編列原則參考經濟部及所屬機構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

(六)執行計畫使用之軟、硬體(含資訊系統)支出不得列入申請費用範圍。

三、驗收作業注意事項:

(一)輔導單位應115年11月15日前繳交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初稿,並參與期末審查會議,簡報執行成果,依審查委員意見於115年11月30日前繳交修正後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二)期末執行成果報告應填列下列必要驗收指標項目

1.臺灣製產品總銷售金額(須超過提案計畫書所列金額)。

2.輔導上架銷售臺灣製產品之廠商數(含新增廠商數),須達到提案計畫書所列廠商數。

3.輔導上架銷售臺灣製產品之品項數(含新增品項數),須達到提案計畫書所列品項數。

4.設置臺灣製產品常態專區及臨時專區(如陳列專區及電商專區等)須達到計畫書所列專區數,驗收時並請檢附相關佐證清單及文件。

5.統計分析上架銷售臺灣製產品之各上架產品類別/品項及其銷售金額等資料,並作不同產品類別/品項各季銷售量優劣可能潛在原因分析。

6.受輔導廠商之比例規定:輔導單位所輔導之業者,MIT獲證廠商比例不得低於80%。

(三)倘輔導單位未能於期程內達成驗收指標除非有正當理由並經全部審查委員同意,否則將依工作進度達成比例酌減政府輔導經費。

四、其他配合事項:為加強擴散活動訊息,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促銷活動資訊,俾利執行單位製作協力店促銷活動訊息(如EDM或海報),公告於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官網、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臉書粉絲團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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