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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申請須知【受理期間:即日起~2023-09-30】

發布日期:
字型大小: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署知識經濟產業組
  • 更新日期:112/03/29
  • 點閱次數:1027

壹、目的

為協助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獲證廠商拓展內外銷市場,以因應產業環境變化可能之衝擊,經濟部工業局自99年起推動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以下簡稱MIT微笑標章),建置包含原產地認定、品質檢驗及工廠品質管理系統等完善的產品驗證制度,並打造共同品質標章,形塑臺灣製產品優質形象。同時,為了讓民眾到處買得到,爰於101年度起推動MIT微笑協力店,媒合全國各大連鎖通路之門市成為MIT微笑協力店,協助銷售推廣MIT微笑產品。
為更進一步擴大MIT微笑產品國內外市場行銷拓展成效,自需求端拉動生產端成長,經濟部工業局藉由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及提供行銷推廣經費等,鼓勵MIT微笑協力店運用自有實體門市或虛擬電商通路加強行銷臺灣製MIT微笑產品,同時訂定本申請須知,作為申請、審查及相關單位權利義務事項規範之依據。

貳、申請資格

一、輔導單位

(一)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設立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且營業登記項目包含批發、零售等相關業務。

(二)需為經濟部工業局授權合作之MIT微笑協力店。

(三)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

(四)須上架銷售至少2家其他MIT微笑標章獲證廠商(不含輔導單位及其關係企業)所生產之MIT微笑產品。

二、被輔導對象: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獲證廠商。

參、輔導標的及權利義務事項

由主辦單位授權輔導單位使用MIT微笑標章及提供輔導單位行銷推廣經費等,協助行銷臺灣製MIT微笑產品。

一、輔導單位權利事項

(一)使用授權MIT微笑標章:由主辦單位授予MIT微笑標章、臺灣超寶商標之使用權。

(二)納入優先推廣宣導合作對象:臺灣製MIT微笑標章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團及廣宣或活動納為優先廣宣對象。

(三)提供行銷輔導經費:由MIT微笑協力店提案,經審查通過並完成簽約後,提供輔導經費,協助進行MIT微笑標章及MIT微笑產品之行銷推廣。

(四)提供MIT微笑標章廣宣品:MIT微笑協力店可向主辦單位申請MIT微笑標章廣宣品,審查通過得應用於年度行銷活動。

二、輔導單位義務事項

(一)遵守相關授權使用規範:使用授權標的時,應依循「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管理要點」、「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使用原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代言-台灣超寶平面商標授權使用規範」、識別圖示有關之規範,及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二)提出行銷輔導規劃:申請單位應於營運計畫書中,提出以下規劃:

1.為強化推廣MIT微笑產品及MIT微笑標章,申請業者應規劃設置MIT微笑產品常態專區(如MIT微笑產品陳列專區及MIT電商專區等),倘產品屬性或空間配置不易設置常態專區者,應於輔導單位舉辦行銷活動期間,設置MIT微笑產品臨時專區。

2.針對「MIT微笑標章」及「MIT微笑產品」提出完整、具體且可行之行銷輔導規劃,同時說明如何運用「數位行銷工具及手法」於上開標章及產品之推廣或行銷,以促使MIT微笑協力店強化數位行銷工具之運用。

3.本年度「MIT微笑標章金選產品展示暨聯合推廣活動」規劃(活動說明如附件2)。

(三)商情資訊回饋:

1.行銷輔導成效:定期提供銷售據點數、各產業類別之銷售品項數、銷售金額與廠商家數等。

2.市場行銷資訊

(1)定期提供同產業類別中懸掛MIT微笑標章及未懸掛MIT微笑標章之銷售品項數、售價差異及銷售量差異等資訊。

(2)定期提供賣場內銷售之MIT微笑產品之季節熱銷商品 (每季各產業銷售最佳之前20款產品,不足20款全數提供)及季節熱銷商品之款式、材質、顏色與產品價格區間等資訊。

肆、輔導經費

一、政府輔導經費以通過提案審查數為準,惟單一個案政府輔導經費以150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總個案計畫經費50%。

二、行銷輔導計畫內容需以協助MIT微笑產品上架銷售與推廣MIT微笑標章為主,惟行銷輔導如有以下作法,得優先並給予較多輔導資源:

(一)創新行銷模式。

(二)應用新興數位行銷工具 (如:LBS適地性行銷、AR/VR、Chatbot或其他新興科技等)及手法(如:SEO搜尋引擎優化、網路廣宣、影響力行銷或內容行銷等)。

(三)媒合、轉介潛力優質業者申請MIT微笑標章。

(四)針對企業、政府單位(含公立學校及醫院、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或其員工福利委員會等,推廣鼓勵優先採(團)購MIT微笑產品,並從營運所需用品、員工福利品、節慶禮品等常態性採購需求,研擬具體且能有效帶動其採購之優惠方案或活動

三、政府輔導經費使用以行銷推廣所需之廣宣費用為限(如MIT微笑協力店之標示及廣宣製作物、專屬海報、專屬DM、專屬媒體廣宣…等);不含人事、旅運、水電、差旅及資產購置等費用。

四、付款方式

(一)計畫審查通過完成簽約後,執行單位依提案審查核定金額撥款50%。

(二)計畫執行完成,通過執行單位驗收會議驗收後,執行單位依驗收會議核可之計畫總經費,撥付剩餘尾款金額。

伍、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文件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隨時受理,批次審查。

二、申請方式:由輔導單位檢具應附文件,向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計畫(10657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號3樓,聯絡人:
鄭小姐02-2709-1640分機328)提出申請。

三、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1)

(二)營運計畫書

(三)營業登記資料(提案單位):請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列印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結果(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四)電子檔資料(內含上述文件電子檔)

陸、計畫審查

一、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流程說明
MIT協力店行銷輔導審查評選程序圖,圖說請參考右側說明

1.公開受理申請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提案。

2.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若應檢附文件不完整,則通知限期補件。

3.資格審查通過後由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1)不通過者逕行核駁。

(2)通過者雙方簽立合約。

4.依合約內容推動加強輔導型產業MIT微笑產品上架及廣宣。

5.定期或不定期追蹤查核行銷輔導之執行狀況。

6.應於計畫執行截止日前進行結案事項。

二、審查方式與項目

(一)審查方式:公告後隨時受理輔導單位提案,批次審查。

(二)審查項目:(審查分數總分低於80分不予通過)

審查重點 評審項目 配分
行銷面
(50%)

1.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銷售通路
(1)實體通路:門市據點數
(2)電商平台:平台之市佔率、瀏覽人次數及觸達人次數等

5%

2.行銷手法:
(1)陳列手法:20%
  A.陳列形式:如屬常態MIT微笑產品專區、波段MIT檔期專區、推廣專區等。
  B.推廣製作物之製作與應用:如運用MIT微笑標章、超寶等特定圖像展示架、天吊地貼、貨架插卡、DM、海報、Banner、EDM等製作物。
(2)推廣活動:25%
  A.MIT金選產品展示暨聯合推廣活動。
  B.全年行銷檔期活動。
  C.MIT微笑標章意涵推廣活動。

45%
輔導面
(30%)

1.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涵蓋產業數

10%

2.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涵蓋廠商數(含新增廠商數)
【如於111年通過審查得執行MIT行銷輔導通過之品牌專賣型協力店業者,其112年MIT獲證業者供應名單應新增達1家以上】

10%

3.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新增銷售品項數
【如於111年通過審查得執行MIT行銷輔導通過之業者(品牌專賣型協力店業者除外),112年新增上架產品數應成長5%以上 (折算後新增品項數無條件進位)】

10%

效益面

(20%)

 

1.預期銷售金額 5%
2.廣宣效益 (推廣活動之次數、參與人數及媒體宣傳觸達人次數...等) 5%
合計 100%
加分項目 應用新興數位行銷工具及手法(如:LBS適地性行銷、AR/VR、Chatbot或其他新興科技、SEO搜尋引擎優化、網路廣宣、影響力行銷或內容行銷等) 5%
配合歷年臺灣金選活動獲選產品規劃拓銷作法 5%
承諾媒合、轉介潛力優質業者申請MIT微笑標章家數 5%
針對政府相關單位或其員工規劃MIT微笑產品拓銷活動 10%
總計 125%

柒、追蹤查核與合約終止

一、追蹤查核:計畫執行期間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針對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成果(銷售據點數、銷售品項數及銷售成效及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標示應用、商情回饋等)及營運計畫所規劃事項進行查核。

二、限期改善: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事項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要求輔導單位限期改善。

三、合約終止:

(一)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逕行終止合約。

(二)輔導單位因故主動申請撤銷輔導,經執行單位審查核可得終止合約。

(三)本行銷輔導經費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經費時,得終止合約或經雙方協議變更計畫內容。

捌、其他事項

一、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行銷輔導經費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為準,用罄為止。

(二)輔導單位應無違約舊案,且無財務責任未清之情況。每個輔導單位每年限提案一次。

(三)相同或類似之個案已接受政府其他專案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四)輔導單位需定期提供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相關商情資訊(如MIT微笑產品銷售據點數、銷售成效概況等)。

(五)輔導單位應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執行計畫,並於截止日前辦理結案事項。

(六)輔導單位對於本計畫執行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七)輔導單位對計畫相關帳冊及憑證應專案建檔,至少保留7年,並應接受執行單位之稽核。

二、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一)輔導單位應設立專帳記載各項收支,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按計畫核定之費用與輔導單位自籌款比例核銷。

(二)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營運計畫書上所列一致。

(三)經費核銷之事宜應配合計畫執行期間,於112年11月底前辦理完畢。

(四)輔導單位應依規定按月填報工作進度及定期經費累計表回覆。

(五)其他費用編列原則參考經濟部及所屬機構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

(六)執行計畫使用之軟、硬體(含資訊系統)支出不得列入申請費用範圍。

三、驗收作業注意事項

(一)輔導單位應112年11月15日前繳交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初稿,並參與期末審查會議,簡報執行成果,依審查委員意見,於112年11月30日前繳交修正後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二)期末執行成果報告應填列下列必要驗收指標項目:

    1.MIT微笑產品總銷售金額(須超過提案計畫書所列金額)。

    2.輔導上架銷售MIT微笑產品之廠商數(含新增廠商數),須超過提案計畫書所列廠商數。

    3.輔導上架銷售MIT微笑產品之品項數(含新增品項數),須超過提案計畫書所列品項數。

    4.檢附設置MIT微笑產品常態專區(如MIT微笑產品陳列專區及MIT電商專區等)佐證文件,倘產品屬性或空間配置不易設置常態專區者,應於輔導單位舉辦行銷活動期間,設置MIT微笑產品臨時專區。

    5.統計分析上架銷售MIT微笑產品之各上架產品類別/品項及其銷售金額等資料,並作不同產品類別/品項各季銷售量優劣可能潛在原因分析。

     (三)倘輔導單位未能於期程內達成驗收指標,除非有正當理由,並經全部審查委員同意,否則將依工作進度達成比例酌減政府輔導經費。

四、其他配合事項
為加強擴散活動訊息,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促銷活動資訊,俾利執行單位製作協力店促銷活動訊息(如EDM或海報),公告於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官網、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臉書粉絲團及經濟部工業局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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