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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備及設施復原補助公告

  • 更新日期:115/02/10
  • 點閱次數:193

一、受理期間

自公告受理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或補助經費用罄之日止,主辦單位並得提前於本補助線上申請系統登入頁面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業者應於受理截止日18時前完成線上填寫及將相關文件上傳送出。

 

二、申請資格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合作社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之工廠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者。

(二)工廠位於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且因受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影響導致機器設備、設施或生財器具受損者。

(三)營業狀況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四)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三、補助範疇及金額上限

(一)補助範疇:提供業者災後重建之機器設備修復與調校、生產場域設施修繕(如鐵捲門、鐵皮屋頂修理及石綿瓦清運前拆除裝袋)或生財器具修復經費。

(二)補助金額上限:每家工廠補助經費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含聲明書(如附件1):

(1)每一項設備設施須個別填寫申請補助項目說明,並檢附修復復原憑證,須載有修復與調校設備品名、型號或設施尺寸、用途,及以申請補助者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或收據,且發票或收據日期須於災害發生後(如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為114年9月23日發生)至115年6月30日止。

(2)設備設施復原前後對比照片。

2.如屬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另如屬納管工廠者,應檢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公函。

3.載有申請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如附件2)。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3)。

(二)申請方式:

1.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系統請點此,收件時間以線上申請送出時間為準),以紙本申請者不予受理。

2.申請如有困難可撥打「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00-257,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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