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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商業服務業品牌價值創新成長計畫

計畫名稱推動商業服務業品牌價值創新成長計畫
計畫懶人包115年推動商業服務業品牌價值創新成長計畫懶人包.pdf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計畫簡介

鼓勵臺灣商業服務業朝國際品牌邁進,協助商業服務業擴大品牌經營規模、提升品牌價值,加強國際競爭力,以達品牌永續經營的目標。

推動類型輔導
適用對象大型企業, 中小企業
適用產業商業服務業 / 批發零售產業, 餐飲服務產業
服務面向市場行銷類 / 品牌發展
服務內容

1.品牌價值管理輔導

(1)輔導內容:協助企業定義品牌的價值、理念、定位、形象並將品牌內涵轉化為視覺、產品、服務、體驗,長期積累品牌效益,創造品牌附加價值。

A.透過確立品牌願景與使命、核心價值、品牌故事、品牌標語、品牌價值論述,建立品牌策略、理念識別、視覺識別等方式,輔導品牌定位與價值提升。

B.透過社群行銷、廣告行銷、SEO優化、公關活動、產品行銷及網站建置等方式輔導品牌整合行銷,提升品牌認知度。

(2)申請資格:

A.申請企業須為經營商業服務業之本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企業。本須知所指商業服務業係依據財政部稅籍登記行業代號認定,包含「G批發及零售業」、「I住宿及餐飲業」、「J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N支援服務業」、「P教育業」、「R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或「S其他服務業」。

B.申請企業之資產淨值應為正值,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若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則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C.申請企業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且紀錄查詢日應在收件截止日前半年內。

D.申請輔導之品牌商標應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權期間不得早於輔導結束日,且商標權人須為申請企業;若商標所有權為企業負責人所有,則須提供商標授權書授權申請企業於輔導計畫中使用。

E.申請企業應自行選定輔導單位共同提案,輔導單位須具有商業服務業品牌輔導經驗與實績,且為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F.申請企業與輔導單位非屬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G.每一受輔導企業或申請企業負責人當年度僅能申請1類且1案為限,同一輔導內容於同(115)年度不得重複申請政府各部會相同輔導計畫。

H.申請企業及輔導單位應自提案計畫當日起回溯計列聲明下列事項:

(A)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相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B)未有因執行政府相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C)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近三年無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E)近三年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

(3)服務費用:每案輔導經費上限35萬元。

註:實際內容以最新公告資訊為主。


2.海外市場布局輔導

(1)輔導內容:

瞭解海外市場,從消費族群、競品分析、品牌溝通策略及市場行銷等解析各面向,以消費者需求為核心,評估既有的品牌銷售模式,發展最適化的落地解決方案,協助臺灣品牌提升海外知名度、拓展海外市場。

A.透過行銷文案優化、關鍵字或網站優化、廣告數據分析、策略投放及辦理海外數位行銷活動等方式,輔導品牌跨境提供服務。

B.擬定海外適地化行銷策略、布建通路及辦理海外行銷活動等方式,輔導品牌完成海外商業據點呈現。

(2)申請資格:

A.申請企業須為經營商業服務業之本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企業。本須知所指商業服務業係依據財政部稅籍登記行業代號認定,包含「G批發及零售業」、「I住宿及餐飲業」、「J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N支援服務業」、「P教育業」、「R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或「S其他服務業」。

B.申請企業之資產淨值應為正值,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若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則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C.申請企業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且紀錄查詢日應在收件截止日前半年內。

D.申請輔導之品牌商標應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權期間不得早於輔導結束日,且商標權人須為申請企業;若商標所有權為企業負責人所有,則須提供商標授權書授權申請企業於輔導計畫中使用。

E.申請企業應自行選定輔導單位共同提案,輔導單位須具有商業服務業品牌輔導經驗與實績,且為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F.申請企業與輔導單位非屬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G.每一受輔導企業或申請企業負責人當年度僅能申請1類且1案為限,同一輔導內容於同(115)年度不得重複申請政府各部會相同輔導計畫。

H.申請企業及輔導單位應自提案計畫當日起回溯計列聲明下列事項:

(A)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相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B)未有因執行政府相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C)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近三年無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E)近三年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

(3)服務費用:每案輔導經費上限70萬元。

註:實際內容以最新公告資訊為主。

聯絡窗口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承辦人

屈先生

聯絡電話

02-2698-2989分機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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