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政策,協助中小型製造業上雲普及化,鼓勵中小型製造業採購及使用資訊服務廠商所提供雲端解決方案,提升中小型製造業數位化程度,強化數位營運力與數位轉型準備度。
A.遴選作業: 採隨到隨受理,入選名單公告日起至受理截止日止有效。 B.新申請案: 於文件備齊後安排審查,經技術審查通過之雲端解決方案,可公告上架。 C.受理申請期程: 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最遲應於當年度須知公告之日期前完成送件。 D.申請資格: 1.符合本須知資訊服務廠商定義。 2.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3.具有雲端解決方案銷售實績。 4.最近3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6.最近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7.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8.非為陸資企業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E.方案遞件規範: 1.符合本須知雲端解決方案定義。 2.雲端解決方案之原廠不得為陸資企業;方案服務系統(包含:資料運算、儲存、異地備援等所有功能)之機房不得位於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 3.必須包括應用軟體訂閱期2至9個月,以及相關教育訓練、技術諮詢或客戶服務等。
A.申請作業: 1.自公告日起至收件截止日止受理申請,惟若補助點數額度提前用罄,即停止收件。 2.中小型製造業者於本計畫線上系統填寫申請表,經資格審通過後,可獲得數位點數1點即為新臺幣1元,數位點數僅可用於選購雲市集工業館之雲端解決方案。 B.補助資格: 1. 申請業者須即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 2. 申請業者以製造業為限,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 申請業者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4. 申請業者若已曾獲得本計畫、「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所定低碳化、智慧化升級轉型補助、「中小型製造業接班傳承數位轉型補助計畫」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消費數據驅動精準研發製造(C2M)補助」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智慧機械-產業聚落供應鏈數位串流暨AI應用(主題式研發計畫)」,及同年度已申請「雲市集工業館-AI 工具庫點數補助計畫」或申請事項內容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違者產業發展署得撤銷補助、解除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列入重大違約紀錄,且自解約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 C.補助標的: 透過數位點數機制,補助中小型製造業者採購及使用上架於雲市集工業館之雲端解決方案,提升數位化程度、強化數位營運力與數位轉型準備度。 1.每家符合資格之中小型製造業者,得核給當年度須知中所列之數位點數最高上限。 2.中小型製造業者採購及使用雲市集工業館之雲端解決方案,可用1數位點數等同新臺幣1元的比例,折抵至多二分之一之服務費。 3.雲端解決方案之服務提供者(資訊服務廠商)於服務契約期間截止後,憑契約及相關佐證資料,向產業發展署請領前述以數位點數折抵之服務費(將數位點數轉換為新臺幣)。 4.雲端解決方案之上架依據「雲市集工業館雲端解決方案上架申請須知」遴選通過之,並由執行單位辦理方案上架。 D.其他注意事項 1.中小型製造業者購買雲端解決方案,依自付款比例折抵數位點數;導入之雲服務必須為新購使用項目,惟如中小型製造業者係屬資訊服務廠商之既有客戶,不得以點數折抵續購原雲端解決方案,如有此情形並完成核銷撥款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2.中小型製造業者向資訊服務廠商購買雲端解決方案,係以「月」作為方案期程計算單位,未足1個月以1個月計。 3.中小型製造業者送出訂單後,資訊服務廠商應於2個工作天內確認接單,中小型製造業者應於資訊服務廠商確認接單後2個工作天內付清自付款,並應由資訊服務廠商在中小型製造業者付清方案自付款後2個工作天內,依方案費用總額(含稅)開立發票(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契約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予中小型製造業者,最晚應於當年須知公告之系統關閉時間前完成,超過此限者,訂單視為無效。 4.中小型製造業者因停業、歇業或其他理由停止使用雲端解決方案,或資訊服務廠商因停業、歇業或其他理由停止提供雲端解決方案,以致於買賣契約無法完成,依點數使用及回收原則辦理。 5.本計畫補助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依電子簽章法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以現行通用之方式(包括:郵局掛號、快遞及電子郵件等)將正式書面送達申請書所列聯絡處所以及申請業者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即視為已送達當事人,並且不因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至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執行單位。
※所有內容皆以當年度公告之最新版須知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