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
| 計畫名稱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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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懶人包 | 115年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計畫懶人包.pdf | ||||||||
| 主辦單位 | 經濟部能源署 | ||||||||
| 計畫簡介 | 分攤業者探勘風險,吸引業者投入地熱能開發,期望藉由民間地熱能業者量能投入,加速開發我國地熱能發電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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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類型 |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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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大型企業, 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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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產業 | 能源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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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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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面向 | 淨零排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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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碳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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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內容 | (1)獎勵範疇: A.地表調查費用:包括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費用。 B.地熱井鑽探費用:進行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2)申請資格: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3)受理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A.受理期間:申請至119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 B.申請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A)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 (B)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含申請費用項目及其合理性佐證文件),應包括書面一式10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1份。 (C)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D)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E)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 (F)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所定邊界之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者,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供主管機關審查。但申請人與該等案場之權利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a.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b.依本條例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c.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4)申請限制:同一申請人以申請1案為原則。申請人之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5)獎勵限制: A.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B.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6)獎勵額度: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A.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B.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7)送件地點:經濟部能源署油氣發展及管理組(氫能技術發展科)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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