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
| 計畫名稱 | 經濟部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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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懶人包 | 115年經濟部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計畫懶人包.pdf | ||||||||
| 主辦單位 | 經濟部能源署 | ||||||||
| 計畫簡介 | 導導入商業化之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設置,擴大多元化能源發展及應用,推動國內分散式電源之布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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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類型 |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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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大型企業, 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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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產業 | |||||||||
| 服務面向 | 研發創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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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創新(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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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內容 | (1)補助範疇: A.限於在國內使用且為補助契約簽訂完成日後購置之新品。 B.單一年度之同一補助對象補助額定容量以1kW以上且不超過2MW。 C.系統安裝設置每1kW得補助新臺幣5萬元至7萬元。 (2)補助對象: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關(構)、公私立醫療機構及學校。 (3)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A.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每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檢具計畫申請書暨自我檢查表,併同運轉實證計畫書及證明文件,親送(須取得執行機關(構)收發戳章)或以郵件(郵戳為憑)向執行機關(構)提出申請,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B.證明文件應包含: (A)申請者之設立登記資料、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或最近一年結算申報書)及其它資格證明文件;提供影本資料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共同申請,每一申請者均應分別填列)。 (B)運轉實證地點之所有人出具同意使用文件,其同意使用期間應為3年6個月以上。如申請者為土地所有人,僅需檢附土地權狀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C)補助要點第12點第3項之聲明書。 (D)專案型計畫申請者應檢具與公用售電業簽訂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之用電契約或本系統設置於園區場域之證明文件。 (E)其他執行機關(構)規定之文件。 (4)送件地點:經濟部能源署油氣發展及管理組(氫能技術發展科)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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