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 計畫名稱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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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懶人包 | 115年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懶人包.pdf | ||||||||
| 主辦單位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
| 計畫簡介 | 鼓勵國內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並藉由分擔研發風險與完善智財布局,加速技術成果商品化,以發揮研發綜效、扶植產業體系,從而厚植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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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類型 |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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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中小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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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產業 | 金屬機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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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產業, 運輸工具產業, 機械產業, 離岸風電產業, 重機械電產業 電子資訊業 / 光電產業, 半導體產業, 電子產業, 智慧硬體產業, 通訊產業 民生化工業 / 化學材料產業, 紡織產業, 生技醫藥產業, 食品產業, 應用材料產業 商業服務業 / 電子商務產業, 貿易會展產業, 餐飲服務產業, 批發零售產業, 技術服務產業, 物流服務產業 能源產業 / 綠能產業 中小企業 / 限中小企業 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 / 適用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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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面向 | 研發創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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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創新(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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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內容 | (1)服務內容 針對企業不同研發進程提供階段性資源支持,協助企業銜接概念構思、技術驗證至加值應用。透過分擔研發風險與成本,加速成果商品化並完善關鍵技術布局,從而厚植中小企業之創新動能。 A.技術類別: (A)創新技術:計畫內容應聚焦於產業關鍵技術之新研發或新應用,並透過技術整合、流程優化或跨域運用,除補強企業自身技術缺口外,亦可提升關鍵技術能量,進而達成技術升級與轉型,且應具體展現明確效益。 (B)創新服務:計畫內容應以需求或市場導向為主軸,並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多元運用,帶動服務模式或商業模式之發展,進而推動具產業價值之創新服務。 B.適用領域: (A)創新技術: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等領域。 (B)創新服務:服務領域。 C.申請階段: (A)先期研究(Phase 1):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分析之先期研究,以驗證創新構想可轉化為實際可行之技術、產品或商業模式。 (B)研究開發(Phase 2):針對已經驗證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雛形、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等作法之研究開發,並延伸至小量試產/服務試營運階段,以確保研發成果具可行性與市場性。 (C)加值應用(Phase 2+):將 Phase 2 所完成之技術、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藉由技術升級、產品商品化、服務功能加值、商業模式優化,達成研發成果多元化應用、產業鏈整合或新市場拓展。 D.申請類型: (A)個別申請:個別公司單獨提出申請(適合可獨立完成技術開發的企業)。 (B)聯盟申請:至少3家以上共同提出申請(適合研發計畫需跨領域技術整合或供應鏈企業共同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 a.代表廠商須為中小企業。 b.聯盟成員得為中小企業、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研究機構(中小企業須占60%)。 (2)申請資格 A.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營利事業。 B.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於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3)服務費用 A.先期研究(Phase 1):補助期程6個月,補助上限為每案150萬元。 B.研究開發(Phase 2): (A)個別申請: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 (B)聯盟申請: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3)加值應用(Phase 2+): (A)個別申請:補助期程6-12個月,補助上限為每案600萬元。 (B)聯盟申請:補助期程6-12個月,補助上限為每案2,500萬元。 (4)補助科目 A.人事費:一般人事費編列以占計畫總經費之60% 為原則,如超過則需說明其理由,而研發人員須具公司勞保身份。 B.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以占計畫總經費之 25% 為原則,如超過則需說明其理由。 C.研發設備使用費:可為已有、新購或租賃設備,惟均須為會計師簽證或報稅報表之財產目錄上之設備。 D.研發設備維護費:購買1年內(保固期內)之設備不得編列。 E.技術移轉費: (A)技術移轉費以占計畫總經費之60%為原則。 (B)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購買費以占計畫總經費之 30%為上限。 F.國內差旅費:僅適用於有委託國內機構合作研究與技術引進情形者,或因計畫開發所需至服務場域者。 G.專利申請費(115年起新增):申請專利發生相關費用(專利申請、簽辦至領證各階段必要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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