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
計畫名稱 |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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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懶人包 | 114年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懶人包.pdf | ||||||||
主辦單位 | 經濟部能源署 | ||||||||
計畫簡介 | 分攤業者探勘風險,吸引業者投入地熱能開發,期望藉由民間地熱能業者量能投入,加速開發我國地熱能發電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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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類型 |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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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 | 能源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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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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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面向 | 淨零排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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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碳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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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1.補助範疇 (1)地表調查費用:包括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費用。 (2)地熱井鑽探費用:進行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項目所支出之費用。 2.申請資格 (1)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2)申請限制: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人之統一編號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3.受理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受理期間: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申請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A.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附件四)。 B.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開發計畫,附件五),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C.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D.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4.獎勵限制 (1)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2)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5.獎勵額度 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1)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2)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6.送件地點 經濟部能源署油氣發展及管理組(氫能技術發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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