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金產業閃耀加值計畫
計畫名稱 | 綠金產業閃耀加值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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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懶人包 | 113年綠金產業閃耀加值計畫懶人包.pdf | ||||||||
主辦單位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金屬機電產業組 | ||||||||
計畫簡介 | 為協助金屬機電產業邁向淨零目標,結合產學研單位減碳能量,導入綠色製造管理系統,透過數位科技提升生產效率與能耗可視化,並建立產業內部自主減碳能力;以及針對高碳排製程,導入低碳技術應用,運用新科技或材料降低碳排量,達到實質節能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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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類型 | 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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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 | 金屬機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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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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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面向 | 淨零排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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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碳排放, 節能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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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1. 綠色製造管理輔導 (1) 服務內容: A. 輔導範疇:協助業者製造執行系統(MES)及能源管理系統(EMS),於範疇中須各選1項: (A) 製造執行系統(MES) a.在製品生產管理 b.物料管理系統 c.警示管理系統 d.品質管理系統 e.統計製程管理系統理 f.智慧排程 g.其他 (B) 能源管理系統(EMS) a.生產製程用電監測模組 b.生產製程用水監測模組 c.其他 B.人員技能傳承學習:由輔導單位協助業者辦理綠色製造管理技能傳承課程: (A)輔導單位須至受輔導業者場域辦理至少18 小時(含)以上之綠色製造管理課程。 (B)每門課程單元為3小時,至少須6門課程單元。 (C)每次上課受輔導業者須派內部員工參與數位化系統、能耗管理數據分析及永續淨零等課程。 (D)受輔導業者每門課至少派5人(含)以上參加。 (E)受輔導業者指派參加6門單元課程人員須一致性且全程參加。 (2) 申請資格:每案計畫由1家輔導單位結合1家受輔導業者進行申請,且受輔導業者同一年度參與本計畫以1案為限。 A.輔導單位: (A)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合格登錄之單位,符合之單位名單可至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https://reurl.cc/9ZZo2n)檢索,輔導單位登錄之服務項目需合於以下其一: a.自動化(AU類) b.資訊(IT類) c.資料經濟(DA類) d.系統整合(SI類) e.人工智慧(AI類) f.能源管理(SD3類) (B)為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司,且不得含陸資投資成分;或為教育部合法立案登記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為法人單位。 (C)單位淨值不為負值,且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B. 受輔導業者: (A)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且具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國內製造業者(不得含陸資投資成分,且受輔導業者之驗證場域建置地點以國內為限),並合於以下規範者: (B)公司或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主管機關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C)公司淨值不為負值,且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E)為金屬機電產業領域製造業者,須具備工廠登記,並滿足以下產業類別(檢索網址:https://serv.gcis.nat.gov.tw/Fidbweb/)或營業項目(檢索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至少一項: a.產業類別:24、25、28、29、30、31 b.營業項目:CA、CB、CD、CP、CQ (3) 服務費用:每案政府經費上限120萬元/每案廠商自籌款30%。 2. 低碳技術應用輔導 (1) 服務內容: A. 輔導範疇:輔導單位須針對受輔導業者高碳排製程,製程應用範疇包含熱處理製程、粉末冶金製程、金屬鑄、鍛、焊接製程、表面處理製程、金屬成型製程及其他金屬加工相關製程,協助導入低碳技術,技術範疇可包含下列: (A) 製程節能技術應用 (如:製程技術優化、設備效能優化等)。 (B) 能源轉換技術應用 (如:廢熱回收、生質能取代等)。 (C) 循環經濟技術應用 (如:水循環導入、廢料回收利用等)。 (D) 綠色產品設計應用(如:綠色材料使用、環保耗材等)。 (2)申請資格:每案計畫由1家輔導單位結合1家受輔導業者進行申請,且受輔導業者同一年度參與本計畫以1案為限。 A.輔導單位: (A)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SD類」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合格登錄之單位,符合之單位名單可至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https://reurl.cc/9ZZo2n)檢索。 (B)為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司,且不得含陸資投資成分;或為教育部合法立案登記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為法人單位。 (C)單位淨值不為負值,且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B.受輔導業者: (A)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且具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國內製造業者(不得含陸資投資成分,且受輔導業者之驗證場域建置地點以國內為限),並合於以下規範者: (B)公司或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其對主管機關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C)公司淨值不為負值,且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D)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 (E)為金屬機電產業領域製造業者,須具備工廠登記,並滿足以下產業類別(檢索網址:https://serv.gcis.nat.gov.tw/Fidbweb/)或營業項目(檢索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至少一項: c.產業類別:24、25、28、29、30、31 d.營業項目:CA、CB、CD、CP、CQ (3)服務費用:每案政府經費上限300萬元/每案廠商自籌款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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