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租稅減免
- 發布單位:經濟部
- 更新日期:1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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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備註 :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
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
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
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
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
期最長 12 個月,分期最長得分 36 期。
四、 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