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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服務智慧化推動計畫

發布日期:
字型大小:
計畫名稱流通服務智慧化推動計畫
計畫懶人包附件2_112年度政府輔導資源懶人包撰寫說明-流通0313v2.pdf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計畫簡介

推動流通服務業者整合上、下游及外部合作業者共同導入智慧化解決方案驅動「以大帶小」共同發展具示範性與擴散性的智慧化流通服務模式,以優化消費體驗服務環境,並強化企業營運效能、提升競爭能力及擴大市場商機。

適用產業服務業 / 商業服務產業
服務面向生產管理類 / 資訊應用
數位創新類 / 數位轉型
服務內容

1-1.補助重點:112年度提案分為「強化供需鏈管理」與「創新通路營銷模式」2類,提案廠商須以其中1項目作為提案計畫之主軸,詳述達成計畫目標之相對應推動策略、合作業者間之角色定位與作業流程、智慧化解決方案之功能、系統流程與整合應用架構,以及工作項目與預期成效等具體規劃。

(1) 強化供需鏈管理

A. 目的:建構可因應下游銷售需求或上游商品供應變化的智慧供需鏈。

B. 提案重點:提案廠商應整合外部合作對象之系統,掌握供需鏈上業者或消費者之需求,及時揭露或交換商品供需資訊,建構可降低產、配、銷失衡風險,或具備可因應各種風險而迅速恢復之能力的智慧供需鏈,實現提升整體營收或降低流通成本的目標。

C. 提案參考方向(可同時涵蓋多項):供補貨協同預測、供補貨快速回應、商品配置動態調整。

(2) 創新通路營銷模式

A. 目的:發展可提升消費者服務體驗或服務價值的新型態流通服務模式。

B. 提案重點:提案廠商針對其流通服務布局之調整或創新營銷服務模式的推動,結合外部合作對象,提供消費者非接觸式、全通路、虛實互動、客製化等之服務體驗;並與供需鏈上業者合作,強化對消費者配銷服務之效率與便利性,藉以提升消費滿意度。

C.提案參考方向(可同時涵蓋多項):全通路購物服務、新型態銷售服務、客製化服務、非接觸式營銷服務。

1-2.申請資格:

(1) 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須包含「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內F1批發業、F2零售業、F3綜合零售業或F4國際貿易業等4中類項下之營業項目,且須為實際經營批發或零售業務之業者。

(2) 非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3) 提案廠商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單位。

(4) 提案廠商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5) 5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A. 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補助,然有因歸責於提案廠商之事由而主動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B. 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C.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為拒絕往來單位或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6) 3 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A.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B. 曾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7)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廠商具營運決策權之專責人員;每1 提案廠商以申請1案為限。

(8) 提案廠商就本補助案件,未有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之情形。

1-3.補助款:提案計畫總經費請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50%,最高可申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含稅)為上限,且提案廠商之自籌款 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1-4.其他要求:

(1) 提案廠商須同時提出節能減碳計畫,並訂定節能減碳目標。

(2) 建立數據(如:產銷、配送、門市商情、或會員等)的蒐集、分析與應用能力。

(3) 提出可讓參與業者獲利之流通服務模式,以及計畫結案後至少2年的營運計畫。

(4) 帶動至少100個參與業者(含其服務據點)導入智慧化解決方案,且應至少有二分之一符合各補助類別所要求的外部合作對象資格。

(5) 提案廠商與參與業者合計每年可帶動營收至少1億元。

(6)提案廠商與參與業者合計衍生投資至少2,000萬元。

聯絡窗口

工業技術研究院

承辦人

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2357-7969#371

E-mail

randy_huang@itri.org.tw

計畫網址

https://www.sblpo.org.tw/CMS/NewsCenter/Article/131

計畫申請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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