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SBIR計畫「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自即日起隨到隨受理!
- 發布單位: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更新日期:114/01/17
- 點閱次數:321
壹、目的
為補助國內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中小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資源、提高研發成果商品化價值,並引導國內學研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研發能量,進而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
貳、補助內容
- 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
-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可行性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服務細部計畫(Phase 2),結案前應包含 1-3 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 KPI 指標。)
-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廠商須於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並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參、受理期間:隨到隨受理
肆、申請資格: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應符合本申請須知內所規範之資格。
伍、申請對象:
•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 「自提式聯盟」係指 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以聯盟形式就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陸、經費與期程規定:
•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
個別申請:六個月,每案100萬元。
•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
個別申請:6 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500萬元,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自提式聯盟:9個月以上,以2年為限,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500萬元,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 「加值應用」(Phase 2+)
個別申請:6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每案500 萬元。
自提式聯盟:9個月以上,以1年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萬元。
• 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柒、申請應備資料:
-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人數資料(如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若公司人數為 5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 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含財政部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各1份)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 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研發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 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若為為自提式聯盟者,需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
-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
- 提案計畫書/簡報
專案辦公室初步檢查應備資料,若有闕漏或錯誤,請依通知於 5個工作天內補齊或修正,逾期則退件。
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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